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黄卫(8)
(1)明确消费者消费的内容
日常生活中,消费分为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两者共同点是都是对生活中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 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生产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之中的 ,而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与单位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生产和再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自己的发展与享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内容本身很广泛。我们也应该将消费者消费定位广泛一些:生活消费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经验,例如,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
将消费者消费范围定位于购买并消费,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生产就是生活消费,这样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明确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二是可以更加有力的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弱者,扩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2)明确生活消费的范围
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范围确定的关键。界定“生活消费”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生活消费。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而对消费者的特殊的保护,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者购买的意图与动机从来没有被落入立法者的注意视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目的也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然而,如果坚持以购买者的意图和动机来判断“生活消费”限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并没有充分体现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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