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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真假印章印文/张在祯(10)
  2、鉴定人必须是有权鉴定的部门指定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人员。
  3、鉴定结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
  4、鉴定内容实事求是,鉴定结论可靠。
  (二)印文鉴定结论的证据评价
  印文鉴定作为文书鉴定的一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是各类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为此,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有专门规定利用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条款,都把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就印文鉴定结论而言,它不是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是一种间接证据。比如说,印文鉴定结论表明,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这不能肯定此印文就是该印章单位的有权盖章人以法定程序盖印,因为不能排除是被他人非法盗章盖印。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所谓“认章不认人”的做法是不准确的。
  (三)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程序措施
  1、印文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调查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已知性和合法性。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有时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和条件限制而不正确,同样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一切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印文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时予以宣读。鉴定人有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询问的义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印文鉴定人发问。应当允许初次鉴定人和与重新鉴定人就鉴定中的不同点进行相互辩论。
  2、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当有足够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可疑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办案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有疑问时,或者发现办案机关、鉴定部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行为,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时,应当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还有异议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会疹鉴定或称共同鉴定,即由最高主检部门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会诊,这是我国目前协调鉴定分歧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会诊鉴定结果一般可以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3、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部门或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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