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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真假印章印文/张在祯(11)
  (四)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1、结算业务中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在银行与客户的结算、存款纠纷案件中,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疑印文与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向银行预留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即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时,根据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银行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非法高息融资引发的利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中,因存款单位工作人员过错,存款资金被他人以形式合法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骗取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3)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存款人资金被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因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算、挂失等手续,造成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存款资金被骗过程中,存款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诈骗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2、不利于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上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的情况下,
  (1)查看印文是否是具有资金证明效能的印章所盖印,如印章既不是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当然也不能作为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依据。
  (2)审查资金证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
  (3)要从诉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对方提供的资金证明的虚假性、非法性。这种印文往往是被人偷盖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很难举证资金证明的合法出具经过。
  (4)要调查并向承办法院提供有关验资机构、被验资公司股东、被验资公司之间明知资金虚假而又相互串通的证据。
  (5)调查银行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为第几次验资报告提供的,若发现在此之后又有其他验资行为,则此次验资与被验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就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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