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真假印章印文/张在祯(12)
(6)从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从虚假资信证明与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民法因果关系上,以及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营过错和投资失误上,分析银行不应当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3、不利银行的贷款担保的印文属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让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时遇到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或他项权利凭证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情况。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担保合同上印文与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时,银行不应当简单了事,要做细致的工作:
(1)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否真实。要调查担保人有关启用公章时印发的文件,核实公安部门核准担保人刻章的许可证或登记卡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查阅刻章单位的发票等资料,以核实样本印文的真伪。
(2)调查担保人是否同时启用多枚印章。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编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贷款证,与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企业客户业务往来中都会留有印章印文资料。若发现担保人曾经使用过担保合同上用过的印章,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了解他项权利登记人员、担保人、借款人之间有无串通情况,举证担保人对借款担保事项的明知及受理银行核保情况,以追究他项权利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责任和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4、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印文鉴定为真实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或者不轻易为另一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作为银行人,此中道理不言自明。在司法实践中,一家银行时常会被另一家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卷入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而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印文真假问题。即使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也未必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1)签章手续不全,保证合同就未成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与贷款人既盖有印文也有签字,而担保人只有印文,却无签字的情况,是既不符合业务操作惯例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的保证合同应当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特别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担保活动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实践证明,违者必诈。
(2)贷款人没有依法核保或核保未遂,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或担保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核实保证人情况。因此,如贷款人不敢对担保人核保,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如贷款人向担保人核保未遂,说明担保人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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