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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真假印章印文/张在祯(15)
  (1)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都应向银行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对银行而言,在办理票据的代理付款业务时,需要核定预留印鉴。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就是银行涉印案件中印文鉴定时的样本印文。银行对印鉴卡有责任严格保管。
  (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就被审计、验资企业的有关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出具进帐单等资金证明时,应对该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证明金额以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此类业务的用印应当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特别是银行不能为了收取小额的出具资金证明手续费或询证费用,而冒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3)担保的实质定义就是“替他人还钱”。银行不应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授权,并严加监控。在各种保函、承诺书等担保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应当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行级领导、印章管理部门等层层把关,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而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是不要随便出具承诺“你行款到我行后,由我行负责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之类的信函,二是银行不应随意在类似的信函上签字盖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及银行内部对印章的管理有许多规定,银行涉印岗位人员对此应当有所掌握。银行涉印案件血的教训警告我们,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分工负责保管好银行的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以及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严格用章、开具单位介绍信、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在空白的合同文本、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负责人管理和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人员随身携带银行印章及外出用印。严禁重描、涂改印文或接收印文已被重描、涂改的各种文书、证书。
3、选派得力人员,严守涉印岗位
大量银行涉印案件事实表明,银行的员工风险不可低估。在防范假印章印文的工作中,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票据法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参与诈骗犯罪,或明知存款人资金被冒领,仍为诈骗犯办理取款及提供其他便利条件,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要求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对涉印岗位员工的选派、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找出工作中的关键性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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