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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域名的保护/许登甲(3)
  (1)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2)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然UDRP裁决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恶意行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UDRP的处理范围。

  二、中国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领域颇有成效,可以说走在世界前列。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国际法以及国际公约来解决。
  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 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的途径。因此, 司法途径是当前解决域名争议最普遍的途径。


  因此,由于域名权是一个尚未被各国现行法普遍肯定的新型知识产权。但法律上未能将其明确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已经成为其发展中的一个隐患。这意味着该权利的内容、保护方法、侵权后的责任都还处于混沌状态。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花更大的代价去保护该权利。目前国际立法上往往援引侵犯商标权来加强有法可依的域名保护,许多明显有违常理的域名抢注据此得以有效遏制。但是归根到底,只有在有效立法确立之后,与域名相关的利益才有可供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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