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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证的分类/刘福发
试论书证的分类

刘福发


  对于书证,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书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凡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称为公文书。例如,由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和发给的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而发给的证书,房产部门制作和发出的住房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等,如果在诉讼案件中用作证据时,便属于公文性书证。
  公文书必须由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是产生公文书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因此,公文性书证在成为书证之前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不能作为公文性书证来加以使用。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某种文书规定了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该文书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而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公文性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基于公文性书证的上述特点,凡是由不享有法定权限的单位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所制作和发出的文书,或者虽然是公务人员,但所制作或发出的文书与其行使职权无任何联系的,都不能算作公文性书证。
  所谓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或基于从事某些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关文书。换言之,非公文书即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它不仅指公民个人所制作的文书,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职权的机关或者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范围以外所制作的文书。例如,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有关法定职能部门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以及从事日常的民事流转活动,如国家机关为建造房屋而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与其职权无关的信函等。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为一般书证。例如,公民之间因借用钱款而出具的借据,某人领取有关物品的收据,加工承揽特定产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只要此类书证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对这类书证在形式上并无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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