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曹全南(4)
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任职回避限制年限过短难以体现任职回避制度的实际作用,无期限地永久性限制缺乏公平、理性和科学。社会关系的联结千丝万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错综复杂。没有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与法院、检察院也可能产生种种联系。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官、检察官离任5年后对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即使其在原任职部门还有一定的影响,但此种影响与其原有权力已无直接的必然关系。以受到5年职业回避限制为代价跳槽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以5年为限的有期限职业回避制度不会造成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的不稳定。对因一般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的法官、检察官5年后已足以使其思过,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法》已作不得担任律师的禁业规定。离退休法官、检察官离退休后经过5年年事已高,其原有影响已基本消除,且律师注册有70岁的年龄限制。
从《法官法》、《检察官法》任职回避规定的立法目的出发,兼顾部门法的协调统一,以服从保障司法公正为根本宗旨,笔者认为对法官的任职回避可规定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5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可规定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5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律师任职规定可统一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5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取消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中“以律师身份”的外延设定,使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内涵更为全面和合理。
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当代法制的一大进步,而对这一制度的不足进行批判性的研究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制度的今天离不开50年代、80年代原任法官或检察官因组织需要调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的敢为天下先的老律师们的默默奉献。吃水不忘挖井人,对50年代、80年代因组织需要调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的前辈以任职回避规定限制其在原任职地从事律师职业我们无法向历史交代。对法官、检察官无度地禁锢并不能从根本上优化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在优秀律师中选拔和招聘法官的尝试虽未如意,但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成为优秀律师的追求才是我们的目标,当有一天把律师从业经历作为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写进我国的法律,这才是我们梦中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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