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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民利益承受/韩召峰(2)
  5.了卖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
  7.《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规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163条。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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