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李刚(10)
⑦ 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① 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482页。
②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196-197页。
③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④ 参见舒适:《法国公产制度介评》,《外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8页。
⑤ 参见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上册),第76页。
⑥ 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5页。
⑦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
① 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代译者序》,[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② 参见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590页。
③ 参见[日]中川一郎:《税法之最高原则与税法之解释及适用》,郑玉波节译,载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作者自刊,1983年第4版,第565页。
④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59页。
⑤ 据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税收法定主义最早是于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由谢怀栻研究员介绍到我国来的,而现行宪法在1982年制定时当然无从体现尚未有所认识的税收法定主义。参见谢怀栻:《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⑥ 参见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第149-150页。
⑦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547页。
⑧ 正如我们把民商法视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第一次调节”,而把经济法作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第二次调节”一样。如果从所有“公权力”均本源于“私权利”这个角度来说的话,可以认为,公法亦导源于私法,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介入以及私法对公法领域的渗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私权利”。参见漆多俊:《论权力》。
① 参见李刚:《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未刊稿)。
①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1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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