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保障/黄卫(11)
所谓政府先期赔偿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除垫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外,还应垫付其商品价值十倍赔偿金,然后向责任厂家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其中最弱势的群体便是受到实际侵害的消费者,但是与此同时生产者也在慢慢向弱势靠拢。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可能会承担巨额的罚款和赔偿,然而面对人数众多的受害消费者,生产者的经济承受力极为有限,在支付一系列罚款之后往往很难再对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因此,除了在程序上将民事赔偿优先之外,建议设立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赔偿基金,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购买者而
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让受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缓解了企业的赔付压力,淡化由问题食品引发的社会不良情绪和矛盾。
(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致害人)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最终目的是对第三方即消费者(受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风险意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能力有限,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就目前来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的,如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因而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备了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能够起到强化风险管理和预防损害发生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能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企业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引起的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又可以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这对于辅助政府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的自发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尤其是中小食品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尽量压缩费用,保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非常低,从而导致对第三者的赔偿不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应采用立法的形式,以强制保险的形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此同时还应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如《产品责任法》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中。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并就风险评估技术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交流,为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搞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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