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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保障/黄卫(8)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化
  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缺失是近年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针对食品信息受众群体的需求,信息发布除了要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外,还应该为包括消费者、生产者和科研工作者在内的广大对象提供必要的食品信息。因此,我们将应该纳入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内容规定为:国家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常识信息;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国家质检部门定期抽查检验报告;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产品质量抽查和投诉信息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2004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食品规制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形成协调、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四大类信息予以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对其中两类信息予以公布。但在实际操作中,各职能部门大多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或者只公布显示正常的数据信息。因此,这样的信息公布体系公开化不够,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
  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及发布的网络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利用高效率、同步化的网络优势,为各职能部门以及消费提供共享信息,及时了解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形势,也为形成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系统作必要的数据支撑。
  (六)应急管理灵活化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具有突发性,其社会影响往往较为严重且发生的区域不确定,基于不同消费人群对于不安全食品使用后的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和程度均不相同,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中存在问题都可能在消费者身上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市场经济下的食品流通区域广,范围大,问题食品带来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应对难度较大,防控行动也比较被动。因此,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如果事先有一套合理的应急处理机制,就可以及时防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在地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灵活性。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各地区就有各自应对紧急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政府工作思路制定,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其防控机制必然落后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果发生大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那么这些经济较落后地区的防控措施在效果上必然不尽人意,这样也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防控效果。对于这种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后上报,由上级机关报国务院食品安全部门统一备案,针对某些存在隐患较严重的地区应在技术和设备上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尽最大努力减轻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不良影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机制的建立上,建议采取“因地制宜”与“统一标准”相结合的灵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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