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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成立和合同生效/马占山(4)
  合同成立与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是一种事实判断,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发生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有效而定。
  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是否依法成立,是一种法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评价为无效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行为仍可能发生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亦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效无效中的“效”或称“效力”,就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但这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了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发生何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生效而定。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产生履行力。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是指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使合同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条件,即在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发生。成就条件的即生效,从而在有效合同已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新产生了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未成就条件的就不生效,不具有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的生效既是一种事实判断。
  有效合同和生效合同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反映了一个合同自依法成立到生效的两个阶段。一般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重合的,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特别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前后相继的。
  四、结束语
  合同的成立、合同有效成立于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法中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各有其独特的、内在的规定性和价值性,他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合同成立源于合同的订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它是一种事实判断,其构成要件很简单,其关键点在于合意;而合同有效成立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的法律对其作出的价值判断,判断的结果是有效或无效;合同生效又建立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解决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也即发生履行力。反过来讲,合同的订立未必能使合同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一定有效,有效的合同也未必马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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