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张禄强(7)
2、吸毒共用针管、卖血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实施与他人共用针管吸毒的行为,即使在主观上没有“希望”的主观意志,也有“放任”的主观意志,如果共用针管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共用针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血的,基于上述原因,加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3、母婴传播
对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行为而言,依普通、善良人的标准去考量其主观特征,难以得出其希望自己的婴儿感染上艾滋病的故意,且可以通过母婴阻断方法加以预防。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4、“扎针行为”
“扎针行为”往往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其二,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用装有艾滋病病毒血液的针管逢人便扎的行为。因为行为所侵犯法益的性质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物为侵犯对象。“在客观上都可能同时使不特定的多数对象遭受损害,其广泛性和严重程度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与控制的。” 对上述“扎针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若行为人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行为人所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即谁碰上谁倒霉,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结 语
理论界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还主张设立专门的传播艾滋病罪,本文认为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新设罪名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刑法学研究者遇到现实中发生的事实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时,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妥当地解释法律。而不应当一旦发现新的严重社会失范行为时,首先考虑修改刑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解释。所以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相关罪名足以规制这一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苏堡法庭 辛小强 张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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