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马占山(5)
由于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应迫切解决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要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易趣网2002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不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退货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设专章规定了“认证机构”,明确了其权力和义务。该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电子支付的制度标准。要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应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3、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法》,在《消法》中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令人可喜的是,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透露,今年我国的一些如《电子签章条例》等电子商务法规有望出台,而且会同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网上交易将有法可依。
4、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又如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对哪些是网络隐私作出界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交易手段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网络,用高科技设施装备执法力量,以便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电子商务中的违法活动。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需要全国工商系统打破地域管辖权限,与公安、技监、税务、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统一协调,共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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