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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蒙彦峰(3)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观念易于沦丧,诚信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脚。
  (二)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缺失的根本缘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市场经济下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如下:
  1、个人诚信缺失大量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用、弄虚作假等。
  2、企业不讲信用的主要表现: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建议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了规定,但是过于系统性,不能有效的应对当前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我们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给予守信者以信誉上的奖励,合理引导其“冲动”。
  诚信缺失,主要原因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是这个利益仅仅是眼前利益,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暴”再次提示我们,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利益仅仅是一时之快,一旦东窗事发,等待失信者的只能是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诚信缺失引起诚信危机,诚信危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治理诚信危机,物质以及道德奖励必不可少。而“奖励”正是以一种机制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培养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所以通过诚信奖励,能够引导公众认识诚信带来的好处以及诚信投机、谎言红利的必不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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