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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促使嫌犯"开口"的三类心理条件/王伟峰(2)
1、嫌犯在内心真正后悔、醒悟的时候。
2、嫌犯认为交待了对他自己有好处的时候。
3、嫌犯感到已没有退路,无法继续隐瞒的时候。
二、 如何营造和使用"可促使嫌犯开口"的心理条件
(一)"煽情促悔法"――让嫌犯幡然悔悟、彻底交待
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刚刚落网后的最初反应是悔恨。他们痛恨自己的一时莽撞、失去理智或意志不坚、轻信他人,激情之下犯了罪;从而产生严重的悔罪心理和逃避心理。在实际受审时的表现形式有:长吁短叹,愁眉苦脸、垂头丧气、痛哭流涕。他们悔恨由于自己犯罪毁灭了自己的名誉、前途,悔恨由于犯罪连累了家属、子女等等。这种悔恨心理对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
但我们仅满足于这一步是不够的,因为这与经过我们审讯员认真、到位的思想教育后,嫌犯幡然悔悟而彻底交待的那种理想状态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因此我们在审讯中欲控制嫌犯情绪时,要做个有心人,要有意识地激起他的悔恨心理并加以强化,促使其将悔恨转化为交待的动力。在这里,笔者姑且称之为"煽情促悔法"。比较行之有效的方式有:
1、唤起荣誉感
"唤起荣誉感"就是利用嫌犯曾经有过的荣誉(必须事先对审讯对象的情况有较好的了解),有意地唤起、肯定和鼓励,以此表示我们政府并未因他违法犯罪而对他以前的成绩加以全盘否定。这样,他就会从我们实事求是的态度中受到感动,从而既使他对我们产生信服感,又能使原本悔恨心理不是最强的嫌犯,强化他的悔恨情绪,使他无地自容、悔不当初,进而将悔恨转化为交待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
在被审讯对象中,有好多是属于感情比较脆弱的一类人,儿女情长、家庭观念重。在审讯中常常感到对不起亲人,对不起家庭,对不起组织多年来的培养等等。
"利用感情脆弱"就是针对上述一类人的心理特点,用婉转的口气向他说明他的犯罪给其自身和家属、子女带来的巨大痛苦。指出如不老实交待,政府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对其从严惩处,将会给其家属、子女带来更大的不幸,同时也会给他自己招来更大的祸害;而认罪服法,争取从宽,将会有效地减轻亲属的痛苦,同时也有利于自己重新做人。这样,嫌犯就会良心发现,在内疚中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转化为交待的动力。
3、注入同情
这个方法需要对嫌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某些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对其的某些遭遇注入一定的同情。这样,既能暗示我们对其的情况已十分掌握,又能让被审讯对象感到我们审讯员是讲道理,通情达理和善解人意的。从而对审讯员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我们则趁热打铁,将情感控制的力量渗透到他的内心深处,促使其在内疚、悔恨的复杂心理中产生交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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