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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促使嫌犯"开口"的三类心理条件/王伟峰(5)
三、 能促使嫌犯交待的三类心理条件在审讯中的适用对象
我们对于上述"能促使嫌犯交待的三种心理条件"的营造,不能不分被审对象的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根据嫌犯的年龄、文化、性格、智力、意志力、生活环境、经历和社会地位,以及所犯罪行的个体特点,而适时、适当地使用。一般来讲:
"煽情促悔法",适用于初次犯罪或违法者、因激情而犯罪者、意志不坚、容易动感情者;
"说理权衡法"适用于智力水平较高,有理智,听得进政策、道理者、过失犯罪者、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果较轻的嫌犯,以及其它犯罪原因好似"情有可原"的嫌犯;
"批驳揭谎法"适用于惯犯、累犯、团伙中的主犯、罪大恶极的嫌犯、证据确凿的嫌犯等等;
不过,现实审讯中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我们当然可以随机应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中的二种甚至三种方法结合进行,以促进我们的审讯工作,为现实斗争服务。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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