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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框架下对我国面临的跨境污染输出问题的法律思考/沈绿野(8)
另外,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道有力的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12,凡设立生产性企业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普遍偏低,所以外国的污染企业容易进入。如果在相同的条件下,我国批准国内的投资者设立某企业,却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同类企业,这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 WTO规则下,我国控制跨境污染转输出的法律对策
控制污染物越境输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是一个动态的流降问题,这种流动的方向取决于类似于液体渗压的原理,发达国家因其经济势力的高阶位而相对与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产生“压力差”,具有负的外部性的物质和能量从前者流出,向后者流入。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两个方面,就发达国家而言,应当承担起其应负的国际义务,严格控制污染的产生,利用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尽快实现清洁生产,从生产的源头和过程防范污染。同时,应当积极帮助已经发生严重污染的国家进行治理,解决已经存在的污染问题。这些对于发达国家是义务而非某些国家所谓的出于人道主义的慈善行为,因为(1)发达国家是全球污染物的最主要生产者和有污染生产的主要受益者;(2)发达国家有相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来实践治理污染,实行清洁生产的能力;(3)现代的污染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一国地域的界限,污染事件发生的影响往往波及许多国家,发达国家也是潜在受害者,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它们也必须遏制污染的越境转移。
然而,这种要市场主体自觉将其经济外部性内化的要求在现有的国际认识和制度体系条件下是无力和苍白的,这只是一种包含理想愿望的价值取向,不仅发达国家,如果将世界市场看成一个大的市场经济群落,它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市场经济在垄断,污染以及失业和通货膨胀中遭受损失”13现实地,我们还须更多地关注实在可行务实的策略方案。
法律对策的生命在于解决问题。由解决问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现实策略和理想策略。
现实策略即在现有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问题同时带来最小负效益的处理方案。这通常是现实主义者考虑问题的方向,故命名如斯。现实主义的好处在于当下的高效和实用,不足在于过度的现实往往缺乏必要的制度理想和优益规划。
理想策略,是在充分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问题同时不带来任何负效益的处理方案。它是与现实策略相对的概念,类似于法理学中的概念---“应然”,它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代表法律的终极理想。庞德认为“我们在讲的这一意义上的法律¨¨¨,并根据权威的传统理想或以它为背景,¨¨¨。” 14其意义在于,只有在理想状态或者说应然状态的关照下,才可能实现法律的前瞻性,也才能为现实策略的发展方向指引道路。限于本文的篇幅以及笔者的研究范围,循着上文对我国有关控制跨境污染转移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分类分析,本文下面将着重阐述相关的现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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