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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检察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盛立军(4)

  4、司法机关存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的情况。比如,我院发出的在诉讼活动存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即便是整改了有仍然出现类似问题的情况。建议相关机关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规范诉讼行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引起重视。

  5、提前介入工作不完善。目前我们提前介入工作只限于公安机关通知的案件,提前介入也只是复核现场,工作的意义不大。我们认为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凡涉及重大案件的侦查时都应该通知我们检察院提前介入,而这时的介入不只是复核现场,而是在侦查取证、证据的搜集、证据的固定等方面起到引导侦查的作用,为今后的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1、完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拓宽案源渠道。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支持这项工作,鼓励和激发公民和单位的举报热情,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二是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纪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立案监督线索信息网络,疏通案源渠道。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建立与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单位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便于掌握立案监督线索。

  2、捕后监督问题

  鉴于当前法律对这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故对此类情况实践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四点:第一,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批捕后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批捕部门可以与监所检察部门加强联系,掌握真实准确的情况。对逮捕执行情况,应作为批捕工作监督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究。第二,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规定而释放的,批捕部门则应认真分析原因,查明责任,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第三,凡发现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而未通知检察院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第四,认为公安机关释放、变更不当的,对其中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与起诉部门协商,在起诉阶段采取逮捕措施纠正违法,或由起诉部门直接建议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再移送起诉;对其中撤销案件送劳动教养的,批捕部门应与驻劳教检察部门协商,从纠正“以罚代刑”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对公安机关直接释放不作任何处理的,若犯罪证据确实,应书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及上级部门纠正违法,也要注意发现其中可能隐含的徇私枉法行为。

  3、对于因同一事实先前已作行政处罚、后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院认为无需撤销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先前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后来认为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见,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处以刑罚时,无需撤销先前所作的行政处罚,只需对先前所作的行政处罚予以折抵即可。先前的行政处罚被刑罚折抵后,实质上已被刑罚吸收,不存在撤销行政处罚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同一行为双重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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