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旗检察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盛立军(5)
再次,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其行政处罚决定仍然有效,无需撤销。
4、关于盗窃数额累计计算问题
对于不属多次盗窃,而且单次盗窃数额均没有达到犯罪起点的案件,本院认为不应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作犯罪追究。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5、加大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力度。一是建议加强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法律文书的送达,避免出现交接中的脱节现象,要求辖区派出所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对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搜集,对监外执行罪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同时要求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根据目前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量繁重,致使有些监外服刑罪犯形成脱管失控的现状,可以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实行群防群治,同时加强重点回访考察工作,避免社会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水平。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二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科学分工,使诉讼监督工作健康进行。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
1、关于推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
我们认为,推行主办制至少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推行主办制,实际是启动了骨干层,有利于科学管理。管理学中人体行为的理论认为,一个人最佳管理范围是5—6个人。在6人以上的科室确定1至2名骨干,由每一名骨干管理2至3名干部,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这就更有利于管理效益和目标的实现;二是推行主办制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给部分青年干部一个区域和空间,要求青年干部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协调他人行为,并对责任区的执法行为与后果负责,让他们学会在工作中辐射个人成功的经验与方法,通过在实际管理中锤炼,更有利于青年干部的成长;三是推行主办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决定权或建议权,减少决策层次,就能提高议决问题的针对性,加快工作节奏。当前,推行主办制后也要注意和防止发生以下现象。一是转移“风险”。主办检察官对该由个人决定的案件以各种理由提交集体讨论或领导审批,不愿承担额外“风险”;二是主办检察官对责任区其他同志审查的案件不认真把关,不愿负责;三是决断不一。对共同犯罪中分别报捕的对象,若分别由两个以上主办检察官审查,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决定;四是责任区“各自为政”,科室对审案情况与进度调控力度的疲软和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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