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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刘成江(2)
  笔者认为,对于瑕疵的定义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主客观标准。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应该从契约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瑕疵可以表述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
  以上我们详细论述了瑕疵的定义,认为瑕疵不能仅仅从客观的标准来理解,对于瑕疵也不能设立一个通常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产品需求者对于产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产品瑕疵责任在罗马法上就有所发端,罗马法就规定,买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销诉”或“减价诉”。这一法律传统被西方各国继受,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体现。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离不开对瑕疵的理解。根据上述对于瑕疵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产品瑕疵责任的本质属于民事责任,可以表述为: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由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1.产品缺陷概念
  我们经常谈到产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综观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我国立法也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定义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定义,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产品缺陷或者危险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按照各国的立法,法官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本身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对于“不合理危险”,美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定为“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到达直接消费者时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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