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12)
2、证据制度上的不公平
在英国法律中,对刑事法和民事法的证据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刑事案件中的举证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④的程度,就是要求陪审团对证据有100%的确信,不能有任何合理的怀疑;而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却只要求超过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认为有(50%+n)的可能性⑤,就足够了。所以,如果允许法院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较低,就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判决,使违反合同(或有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轻易地)付出高额赔偿⑥。
笔者认为:第一,如同英国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中国法律也是如此),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和难以补救性,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极为慎重,要求达到相当高的证明标准后才能认定犯罪事实①。在民事法中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尽管其具有对当事人进行惩罚的性质,但其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罚而非刑事罚,在此类诉讼中,有时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达到了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已经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要求。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其严厉性远低于刑事责任,即使不当追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会比刑事责任小得多,且一般是可以补救的,因此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②。这其实是证据法的通例。
第二,惩罚性民事赔偿适用的范围,不仅应当排斥各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而且应当排斥任何具有过失(即使是严重过失)情节的责任情形;换言之,被课以惩罚性民事赔偿的当事人,多为有着故意的侵权和违约行为者。这种行为无疑应得到负面的和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对此类案件只要能够证实其行为的主观恶性,那么在损害后果的证明方面,不妨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一个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掌握一个较严格的证明标准。这样在事实上反而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在损失额度的举证上无须太岢。
3、惩罚性赔偿的不确定性——估算的难度
就象在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上一样,估算的难度又被作为一条反对的理由提了出来。“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因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③”。在侵权法领域中也大抵如此。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