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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14)
Cooter的分析说明,故意的过错类似于以下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是凶残的杀人犯。某些凶残的杀人犯杀一个人后还想杀更多的人,因为,对他而言,杀一人之后面的杀人行为是没有成本的或低成本的。这样就会引导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主体在杀了一个人之后还想杀人,克服的办法,就是给其行为施加成本。比如,杀一个人的惩罚是枪毙,杀两个人的惩罚是绞死。第二种现象是固定资产的投资,开始时这种投资很昂贵;但是一旦投入,这种投资就可以在很长时间内不用再投资。而且,使这种投资发挥尽量大的作用的方法是尽量多地生产产品。这样,固定投资的成本就可以作为分子分散到每一件产品上。如果惩罚性损害赔偿加补偿性损害赔偿,就有可能恢复一种状态,其中遵守法律可以使加害人的成本最小化。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施加与从不遵守法律得到的非法利益相等的惩罚性赔偿而实现②。
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假设事故的发生完全取决于加害人。假设x表示加害人的预防成本,A表示事故造成损害的货币值,p表示避免事故的概率,b表示故意的加害人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者其遵守法定标准时失去的利益的话,那么b是x的减函数,即b=b(x)。如果加害人遵守法定标准,那么加害人的成本就是x-b(x)。如果他存在过失,因此承担责任,那么他的成本就是x-b(x)+[1-p(x)]A。由于存在非法利益,所以加害人最小化其成本的点不是最佳预防的一个定值,而是在小于该定值的某一点。这样,加害人就存在不遵守法定标准的激励。如果补偿性损害赔偿再加上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等于加害人从非法活动中得到的非法利益,就可能使加害人的成本最小化点恢复到最佳预防的定值。如果惩罚性赔偿等于非法利益,加害人的成本收益曲线就类似于非故意的成本收益曲线。
为了使社会成本全部内化,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等于非法利益,加上弥补实际损害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如果D表示补偿性的损害,q表示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P表示惩罚性损害赔偿,那么
社会成本=x+(1-p)A
加害人的成本=x-b+(1-p)q(D+P)
如果社会成本等于加害人的成本,惩罚性损害赔偿就让加害人将社会成本实现了内化。这就意味着,根据上面两个等式可以求出惩罚性赔偿,即P的值。
如果惩罚性损害赔偿恰好抵销了加害人的非法利益,那么其成本函数就像普通的加害人在零责任时的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一个好的措施来预防因为非法利益或者额外的成本而导致的故意的过错。如果适用这种方法,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将会很高,这是因为故意过错的非法收益或额外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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