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15)
据此,Cooter的结论是,首先,惩罚性赔偿只能作为一种非常的措施,适用于严重的故意过错。惩罚性赔偿不能被用来矫正损害计算的不完善①或者鼓励诉讼。其次,惩罚性赔偿的水平应当足以抵销加害人从过错中得到的非法利益或者遵守法律付出的额外成本。幸运的是,这种计算不需要非常精确就可以起到预防作用。最后,在严格责任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只能在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故意过错时适用②。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类型化
民法典的制定,近年来是我国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中的热点。其中民事责任体系该如何与民法典有机地融合,学者们也在积极地进行研究。魏振瀛教授认为应当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债权编与侵权行为编分别规定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需要和健全侵权行为制度的需要;责任的范围不限于对价,对故意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裁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③。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损害赔偿》中,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张新宝教授在这个建议稿的《理由概说》中谈到: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这里规定的是狭义的惩罚性赔偿④。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一直拒绝狭义的惩罚性赔偿,欧洲大陆国家的多数情况也与德国类似⑤。而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惩罚性赔偿则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适用。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普通法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有制度①。由于侵权行为法具有教育和惩戒的功能,因此规定惩罚性赔偿,要求一些故意严重侵害他人重要人身权的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有利于发挥侵权行为法的这一功能。
“在起草本条条文时,课题组对规定惩罚性赔偿没有争议,但是对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则有不同认识。可以参照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最后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不超过正常赔偿金的3倍。在实际适用中,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情判决1倍的惩罚性赔偿、2倍的惩罚性赔偿或3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是不得超过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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