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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7)
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而主要并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惩罚性赔偿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本世纪以来,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补偿性的赔偿难以对其为追逐赢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遂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不断提高。
下面的案例更明晰地看到美国法官对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的态度:Staub v. Staub 376 A. 2d 1129(Md. App1977)--
Davidson, J....…1954年1月5日,John C. Staub(祖父)购买了价值$5000的美国储蓄债券H系列,准备死后付给孙子John T. Staub。祖父于1954年3月9日去世,当时他的孙子才17个月。此后,John T. Staub(父亲)将债券获得的利息支票兑现。1955年3月19日父亲填写了一份表格,在表格上签上了John T. Staub Jr.(其子)的姓名,这份表格的目的是要求该债券以John T. Staub Jr.或者John T. Staub的姓名被重新发行。父亲继续兑现债券所生的利息。1959年11月份,父亲将债券本身兑现。
1975年6月5日,在Fredrick的巡回法院,儿子,即原告,起诉其父亲(被告),理由是不法侵害和移转,寻求赔偿性补偿和惩戒性赔偿。Samuel T. Barrick法官认定,从1954年到1959年期间每年6%的利息,作为债券发生的利息之补偿。另外,他判定他$5000,加上自1959年11月份以来6%的利息,作为对债券的补偿。
原告上诉。他有数条争议,其中之一是,法院拒绝判定惩戒性赔偿是错误的。
在美国法中,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移转和不法侵害诉讼中可以判定惩戒性赔偿。在这些诉讼中,为了获得惩戒性赔偿,必须有一种加重元素伴随侵权行为,这要求对他人的权利实施超出常理的、加重性的漠视、蛮横或鲁莽,有时暗指恶意或实际恶意或法律恶意的法律同等物……
这里,有证据显示,父亲兑现了利息支票和债券,他也明知这些属于他的儿子。但是也有证据表明父亲兑现利息支票和债券的目的是维护家庭生活和保持家庭的财务投资,而其子也是家庭的一员。实际上,他(父亲)表明,他如果不使用这些债券,他将会“失去所有的东西”,而不能照料他的家庭。在这些情况下,审判法院认定父亲不是出于邪恶动机去伤害他的儿子,或蛮横或贸然地漠视他儿子的权利。法院的认定明显不是错误的,因之,惩戒性赔偿被否定是适当的。判决被维持,由上诉人支付费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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