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8)
1987年亚利桑那州一位女士状告其一位男上司长期身体和语言的性骚扰。法院判定1万美元的补偿金和10万美元的惩罚金②。在本文的图示中,本案的赔偿责任是C区的责任,即兼有精神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的赔偿;并且从赔偿额度上看,十倍于补偿性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额显示了法官对类似案件给予惩罚性赔偿的重视。在涉及特克萨特和平萨两家公司的案件中,陪审团判给原告的损害赔偿金是111.2亿美元,其中10亿美元是惩罚性的赔偿①。有学者认为,这种没有先例的巨额赔偿可能破坏并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的商务经营。这种情况引起了美国学者的警惕②。
但以下的案例说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已经更广泛地引入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领域。2000年9月6日,美国纽约地区法院法官詹德·拉科夫判决MP3.com公司“蓄意”侵害音乐公司的版权,责令该公司向环球音乐集团进行“惩罚性赔偿”,对每个被拷贝的CD盘赔偿2.5万美元。MP3.com赔偿额最高可达2.5亿美元。这一判决犹如一瓢热油,浇到了近来本已热腾腾的网络侵权纠纷的旺火之上。美国网络业分析家评论说,法官的判决对许多不愿遵守版权法的网络公司来说,是一次“严重警告”,为未来网络侵权案树立了一个“法律样板”,大有“杀鸡儆猴”的效用③。
2002年7月另一场与中国银行有关的诉讼,以中方胜诉而告终:纽约联邦南区法院陪审团判给中行纽约分行3500万美元。依照美国RICO联邦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即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这笔金额可获3倍赔偿,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获判1.25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④。
4、我国台湾地区法律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见于民事特别法。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及其施行细则,是台湾地区的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请求专依该项利益计算损害额”;又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①"
在2000年夏季的台湾,一桩轰动全岛的团体诉讼颇引人注目。7月26日的《深圳特区报》以《自来水污染危害用户健康 高雄市民索赔千亿巨款》为题作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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