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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爱军(9)
高雄“市政府”针对水污染事件,24日正式向台湾省自来水公司提出求偿诉讼,而受“市府”委托的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将代表市民向水公司要求每人12万元新台币的各项损失赔偿,总金额高达1680亿元新台币,将创下台湾最大规模的团体赔偿金额。
水污染事件目前虽暂告一段落,但是高雄“市政府”认为为维护140万市民的权益,必须政策性向水公司提出求偿,并宣示水源污染者及管理者同样要负起法律责任。
代表求偿的消保会以一般损失需赔偿市民每人3万元新台币,但是针对水公司长期漠视高屏溪的污染,更以消保法的3倍惩罚要求9万元的赔偿,因此总金额高达1680亿元新台币的天文数字。律师团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性,因为民众普遍认为健康无价,而且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可以化繁为简,市民可以快一点获得金钱赔偿。
5、德国法与日本法                     
德日两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一样,受到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理和判例的影响。在德国已经出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当然,法官的案例也受到批评。这些批评强调,惩罚性赔偿包括律师费的支付,而律师可以大量提高其收费,这对支付费用的被告不公平;被告常常可以通过保险而获得赔偿,实际是由社会公众承担这些费用②。在日本,关于惩罚性赔偿也有争论。田中英夫、竹内昭夫两教授主张,把侵权行为责任作为专门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制度来把握,而无视民事责任的制裁性功能的做法是错误的。三岛宗教授指出,刑事罚无法充分发挥对社会性非法行为的抑制、预防的功能,而过多地适用刑事罚会产生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等问题,因此,提倡在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时加入制裁性功能,以有效地抑制灾害再发生③。不过在日本,惩罚性赔偿目前仍主要限于学理上的讨论。

观察的结果应该很明确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国家(地区),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已经比较常见或已经出现,尽管多有争论,但必竟是处在一个积极发展的态势之中。这种超越民法法系传统的赔偿责任,越来越多地影响着这些国家(地区)的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实际上,象在台湾法中“公平交易”的问题和“消费合同”的问题,都与契约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显得更为常见。

三、评反对观点,兼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功能
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反对意见,不外乎以下几种: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与私法的补偿性质不相容;从证据制度上可能产生更多的不公平;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抑制商业发展,也就是估算的难度。对此,本文试图逐一进行批驳,设法凸显惩罚性责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并针对学者对这种赔偿责任功能的分析作一简要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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