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刘成江(2)
二、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它包含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过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三是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其中也包括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要的人类劳动投入。因此,对于生态环境资源应该有偿使用,即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二)经济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理论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经济外部性指某项经济活动给予这项经济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影响。经济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种。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具体来说,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补偿;产生外部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从受益人那里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环境资源的生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和消费(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陷入尴尬局面。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这两类经济外部性都应该内部化,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就是将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措施。经济外部性内部化后,就可以纠正生态保护领域中因为经济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构建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标。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和经济外部性理论作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提高了环境资源的法律地位,不再把环境资源视为无价值的物,这样能促使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时将全面考虑环境资本的消耗。为了降低生态成本,企业必须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和占有。另外经济外部性理论体现了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为国家向环境资源使用者征收一定税费,用于生态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市场失灵。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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