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王礼仁(5)
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红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关系成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红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二、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离婚。三、赵寒晶由原告刘红玲负责监护。
在本案中,对于相关的婚姻诉讼“一网打尽”,无需重复诉讼。这充分体现了经济、便捷、高效原则;体现了现代先进司法理念,是能动司法的好范例。
此案先后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和媒体上发表。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修改意见,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共写了三篇文章,即: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优越性与可行性》
其中本篇(即第一篇)文章是对修改第一条的总体构想(即“一篮子”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设想)和主要理由,没有具体论证,因而,另两篇文章是补充说明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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