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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盛立军(5)

  建立检委会委员选任机制,打破终身制。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的要求,在检委会中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每个委员履职情况,从品德修养、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三方面进行考核,并就能否胜任本职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建立届中考察、定期述职制度,真正实现“能上能下”,优化检委会组织结构。

  要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专题讲座与外出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检委会委员对疑难案件中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工作不断提升。


注释:1、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199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为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3、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于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但对原第三条第二款修改。



作者姓名:盛立军

所在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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