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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胡波(9)
  7.为我国公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中提供法律依据,为消除外国对华贸易壁垒提供智力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间交往日益频繁,企业参与世界贸易的规模和程度空前,贸易摩擦层出不穷,涉外诉讼案件剧增。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和反倾销、反补贴的过程中,涉及数国法律,甚至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而我国涉外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和水平有限,不能充分满足需要,导致非正常败诉的情形屡见不鲜。为此,我国法院可以依托所具备的资源和智力为他们提供法律依据和智力支持。
  8.主动启动引渡程序,有力打击外逃犯罪人员⑭
  据商务部2004年统计,近30年来,仅外逃官员的数量就约有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⑮众多犯罪人员逃往国外,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极度挑衅了法律的威严。“引渡”,是有效打击该类犯罪人员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拥有在实务中启动引渡程序的职权,应该发挥能动性,在职权范围类主动启动引渡程序。
  五、融合能动司法诉求与法律限制的冲突
  我国的能动司法源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诉求,该类诉求产生在能动司法制度建立之前。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有法可依,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现阶段,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能动的诉求,受到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并产生冲突:
  (一)法律正义与应然正义的冲突
  例: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孕妇甲之夫乙被丙所驾驶的汽车压死,经交警部门认定:丙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赔偿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抚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等。“被抚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观点A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为保障胎儿的权益,人民法院不应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该胎儿即将出生,其母代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观点B认为:观点A虽然在本案中能动地解释了法律,但是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该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能因流产死亡,也可能出生时系死体,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观点C认为:向甲释明本案利害关系和诉讼风险,说服其等待孩子出生后再到法院起诉。
  笔者支持观点C。一方面,当事人只能获得现行法律维护的正义,在现行法律尚未改废之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其为依据,否则即是“以能动司法之名行盲动司法之实”。另一方面,完全适用于每一个案的现行法律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司法才有能动的可能性。本案如何能动?依观点C进行,并告知甲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提醒其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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