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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钟建林(6)
为切实帮助两家企业度过难关,使该起执行案件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做工作,在协调过程中了解到,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双方都非常诚信,均较好地履行了义务,双方对政府整治户外广告的政策也很支持,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的相关补偿款被场地租赁方拖欠。眼前最紧要的是,如果某乙公司贷款还债,则某乙公司将可能一蹶不振;某甲公司亟需发布广告打开销路,却又因资金困难无法办理。面对双方的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双方需求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提出了“服务抵债”的执行新方案。经多次协调,积极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达成某乙公司争取新的广告位重新为某甲公司发布广告,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双方再携手,共同度难关”的双赢效果。
【分析】
  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以查封、冻结、扣划等习惯方式支持某甲公司实现债权的要求,而是充分考虑了双方此前的友好合作经历、某乙公司的经营现状、产生纠纷的客观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创新执行方式,积极穿针引线,引导双方达成“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执行争议。这样的执行,既为某甲公司实现了债权,又帮某乙公司度过了难关,更促进了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帕累托改进”理论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理论虽然滥觞于经济学研究领域,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实践很有指导意义。这一理论的指导价值精髓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具体方案一方面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诉求,另一方面要顾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盼,而不能只强调一方的利益而不考虑甚至于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样的工作方案,如果是判决,当事人则会息诉服判;如果是调解,当事人则会自觉履行;如果是执行,当事人则会积极配合,不会形成“执行难”。这样的个案处理,突显人民法院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坚守和追求,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工作大局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茅于轼 《快乐的“帕累托改进”》

作者单位:钟建林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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