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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与控权/陇夫(3)
末了,还不得不画蛇添足的是:上面的论述,绝不是主张国家应轻视对社会犯罪现象的必要惩治,更不是为社会犯罪现象进行任何意义的辩护和开脱。我所要表达的只是:只有当国家权力没有作恶的条件时,它才有资格更好地惩治罪恶;而沉默权的设定,有利于清洁权力内部的肮脏,降低权力为恶的可能,从而更好地实现权力的应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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