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黄泓祯(7)
(三)因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的上门干扰行为
刘丽和吴某原系夫妻。2006年4月吴某提出离婚,6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后双方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刘丽和吴某的离婚案上诉期间,刘丽为获取吴某有过错的证据,于8月23日23时,纠集其姐姐被告人刘欣、其弟弟、姐夫及几名穿迷彩服的青年男子,到吴某女友周某的租住处,乘房内突然停电吴某开门出来查看之机,强行闯入周某的住宅,在客厅对吴某进行殴打。后又冲入卧房内,用摄像机拍摄吴某、周某,被告人刘丽等人对周某进行辱骂并用雨伞、枕头等击打周某的头部,后两被告人又用剪刀将周某的头发剪碎,并扬言要将录像的内容放到互联网上公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进屋捉奸案进行宣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刘丽(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其姐姐刘欣(化名)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5]
以上案例,被告的行为情节比较恶劣,理应成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生活现实中夫妻双方有共同居住的权利,而恋爱关系有相互信任的基础。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危害不大的干扰行为不应被认为是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例如,夫妻双方关系存在隔阂而分居,另一方上门进行的普通交涉行为或者没有冲突的“捉奸取证”行为;又如恋爱双方共同居住,双方偶尔吵架一方勒令对方退出而对方未推出的行为也不应认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一方私下同意“第三者”进入通奸的行为,学者认为居住权是由居住者共同享有,尽管只有一方的同意,也可以排除非法的事由,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16]
结语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宪法的这一规定的精神,在我国各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所以,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认识进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关系,从而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正确的途径追究侵入者的责任。
注释:
1、 杨春福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P421.
2、 张清、吴作君:“住宅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载《北方法学》,2010.(4):P393.
3、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P677.
4、 刘仁文:《美国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342.
5、郝如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构成要件探析”,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P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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