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马艳华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马艳华
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许多领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彻底消失,在个别地方甚至呈蔓延趋势。违法行为人重复违法、持续违法,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局部经济利益放任管理,甚至袒护违法行为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现象说明,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法律的执行问题仍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法律法规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法律还不很完备,尤其是执法效果差强人意,很多法律仍然停留在书本上,尚未转化为“活”的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准则。尤其在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令人担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产生的,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极度贫困是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解决这些地方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首先要发展地方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和消除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的根源。
其次,它也是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不一致造成的,是法律实施不统一、执法不力的表现。因此,要解决市场秩序的问题,关键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和督促,完善地方行政首长的责任制,统一实施法律、严格执法,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再次,它反映了我国行政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由于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特别是对于执法机关的越权和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极易导致“有利的大家争着管,不利的大家推一边”的结果。而对于普遍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由于司法机关本身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所以也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制裁作用。
二、关于严格执法建议的具体理由
(一) 关于换罚制度
由于行政处罚是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制裁,本身力度有限。行政处罚作出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应当考虑将其转换为更严厉的处罚,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莫过于行政拘留。按照现行的法律,享有拘留处罚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就大大限制了其他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力度。所以,我们建议,对于违法行为人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后仍不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应当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最多不超过15日。如果换罚之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考虑以“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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