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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张荣安律师(2)
  (三)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例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担保的处理“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三、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表现形式
  管理性禁止性规定禁止的往往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本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还有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等等,这在直面上看也是违法的。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一)法律规定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例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如果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被处罚。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并不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执行。
  (二)行政法规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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