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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基本权利面前,公权力应当严格约束——兼以此文悼念蔡定剑先生/刘建昆(5)
  从目前的实定法来看,我国摊贩使用道路是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来合法化的。但是在公物法的发源地法国和德国则是可以的。王名扬先生介绍法国法上“临时的特别独占使用”:“在这种方式下,使用者在地面的设施只和公产接触,不深入底土,不固定于公产上面。如展览摊、货架、咖啡桌等。”“临时使用的允许权和收费权属于享有交通警察权(疑即相当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主体。”德国学者沃尔夫《行政法》亦认为“为销售食品或者饮料而设置小吃摊需要特殊使用许可。”“属特殊使用许可的情形是:在停放的汽车里销售商品”;同时沿线居民“在生活用品商店前的人行道上摆设水果蔬菜;在饭店门前摆设吃饭用的桌椅、咖啡桌或者冷冻饮料桌”不属于沿线居民使用权而需要特殊许可。这些特殊许可义务与街头行艺许可一样是“一种形式限制”“预防性的使用许可赋予的一种物权”。

五、减少针对摊贩的城管公物警察权以及强制力的运用

  目前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斗争,经常性的发展为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这些现象,固然是摊贩身份非法、公物管制严厉、摊贩占用非法公物多发所导致的,城管将大量的精力用于摊贩身上,也是不合理的。就目前城管的执法现状而言,很多更为严重的破坏公物案件,不能得到破获和惩治,而非法利用公物其实仅仅是一种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其对于公物的不良后果如弄脏地面等,也完全可以通过增加一些公物养护费用来解决。

  如前所述,摊贩的合法化有两个要点,一是基于公物用途本身的设定或者变更可以解除违法性,二是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许可可以解除其违法性——而这种许可通常是收费的。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目前城市管理中基于公物设定和公物警察权而对摊贩的管制立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也就是说,在摊贩商主体身份合法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逐步放宽公物的管制,减少摊贩占用公共作为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减少城管针对摊贩非法利用公物频繁和过度运用强制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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