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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问题研究/谢维雁(8)

如何使宪法效力更为充分地实现?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优化宪法实施的环境。包括,(1)政治民主化。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政治既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又是宪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产生实效的民众基础。民主政治愈是健全、完善,宪法的效力便愈是能更充分地实现。(2)经济自由化。“宪法产生于近代市场经济”[34]。这是因为,作为宪法思想基础和价值诉求的平等自由,最初根源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只有经济的自由化即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的观念才会普及并为全社会所接受,宪法本身也才会为全社会所普遍认同,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实现。(3)文化理性化。所谓理性文化,是随着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同时,它也为宪法效力的实现提供观念支持,它一方面构成了社会主体宪法行为的文化根据,另一方面又构成了社会主体宪法观念、宪法信仰的逻辑基础,它使宪法效力及其实现保持着某种稳定性。二是完善宪法自身的内容。包括:(1)增强宪法的科学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指导思想要科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其指导思想要概括、抽象,只须明确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即可;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宪法的指导思想要与宪政性结合起来,应将民主、人权、法治一同确立为宪法指导思想。第二,宪法规范结构要科学。宪法规范结构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我国现行宪法规范结构欠严谨,须进一步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第三,宪法内容要科学。现行宪法中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策内容太多太详细,可考虑宪法中只规定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且尽量只规定原则 [35]。(2)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使宪法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要增加宪法中程序性条款的规定,使宪法程序更健全、更完善。另一方面,要树立程序本位观念,使宪法程序具有价值上的独立性,在实践中排除违反宪法程序的立法和行为的有效性。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价值和理性基础被证明具有普遍性。在我国未来的修宪中,应当明确规定这一原则。(3)健全宪法效力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在宪法序言中阐述;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更为严格而规范的特别程序,以宪法内容的稳定促进宪法效力的稳定性;建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性机构,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制度性地排除违宪的法律和行为,使宪法的效力在法律和行为领域彻底贯彻;建立宪法法院,确立宪法诉愿和宪法审判制度,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公民,在穷尽其他一切救济方法之后,应当被允许向设立的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以宪法有关规定为依据提起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依据宪法规定作出的裁决,实质就是宪法效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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