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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房渗漏成因所引发的法律关系/糜新元(3)

  3、对相邻关系中楼下住户在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伤和由于建筑防水材料随着年代的久远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法律的适用和解决的方法。对上述前一种情况是渗漏受害者自已的过错,后者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此情况下以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在此,重要的是对相邻关系的正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调整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明确应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第一、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第三、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照该司法解释,笔者将住宅商品房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是相邻关系的基本要求,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空间位置而产生,但相邻关系的存在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楼下渗漏,楼上就要承担责任是极其错误的认识。

  (3)、相邻关系中的给水、排水本质要求是:相邻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人为地改变水自然流动的方向。如果不作这样的理解,那么顶层的住户漏水其依据相邻关系又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里的前置条件是依据相邻关系,谁都知道楼顶是公共部位,笔者设置此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是相邻关系中相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但相邻关系不是处理渗漏问题的唯一途径,更不能让相邻关系成为承担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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