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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房渗漏成因所引发的法律关系/糜新元(4)

  (4)、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仍要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因为你(住在楼上)与他有相邻关系,所以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如果讲因为你(住在楼上)与他有相邻关系,所以你就要为他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如何理解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注[1]。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如不动产权利人在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用水、排水、安装、建筑、修缮提供便利时,一是要合理,二是要公平,应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注[2]。笔者曾阅读过鸡西市城子区人民法院 刘丽影法官对相邻用水纠纷案的判决书:

  一、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刘某 被告张某

  二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居住的地区因采煤塌陷成为动迁区域,自来水管线年久失修,已无法正常供水。2004年秋季,被告张某与邻居高某等人协商重新接通自来水管道,但二原告表示不参与改造,被告张某等人在改造过程中,重新铺设了自来水管线。2005年3月原告刘某在被告张某家改造过的管道上重新接通了自来水,但因漏水致被告家的火炕等物品被淹,经双方协商,原告刘某给被告张某二袋水泥予以赔偿。为了刘某能继续使用自来水,被告张某将新管道与旧管道接通,以便原告刘某用水,2006年原告赵某又在原告刘某家的管道上接通了自来水。

  2009年4月被告张某因与原告赵某产生矛盾,便将接通的自来水管道截断,导致二原告至今无法使用自来水,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自来水管道恢复原状,保证自来水供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在用水的问题上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使用自来水,二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自来水既有所居住地区因采煤塌陷成为动迁区域而导致自来水管道无人管理、维修的原因存在,也有在邻居协商改造过程中未参与改造的自身原因存在。被告张某对自家出资改造的管道有权进行合理使用,但是鉴于自来水有其公用性这一特征,二原告又无法从其它渠道接通自来水使用,现二原告均已七十高龄,终日挑水度日,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正常生活。二原告在被告改造过的管道上使用自来水已约四年时间,未对被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故虽然被告某不存在过错,但从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被告张某应恢复截断的自来水管道,如给被告张某造成相关损失或产生相关费用,双方可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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