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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房渗漏成因所引发的法律关系/糜新元(6)

  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此,有必要借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综上所述,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的纠纷。


注[1]参见 [法] 雅克•盖斯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739页。

注[2] 星星海博客【民法的期末论文】相邻关系与和谐社会。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糜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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