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高军(10)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1-73页。
葛克昌:《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载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例如,释字第217号解释:“其事实认定方法的指示,也应以经验法则为基础,俾接近实质的真实。并应容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释字第218号解释:“有关事实认定的函令,除基于实用性原则考量外,更应斟酌年度、地区、经济状况等特殊性,以“力求客观、合理、使与纳税义务人之实际所得相当,以维租税公平原则”。释字第221号解释:“有关证据方法或证明责任的令函,也不得变更税法上举证责任之分配法则。”等等。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3-4页。
[法]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眭茂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4页。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89页。
葛克昌主持:台湾地区“财政部”2005年度委托研究计划“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可行性研究”,第119页。
黄茂荣:《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方法》,《台大法学论丛》第13卷第1期,第4页注4。
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黄俊杰:《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者之影响》,载《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李震山等编:《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文集》,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99页。
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载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参见,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51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53-54页。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6页。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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