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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刘艺工(2)
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双方的辩论,一问一答,不断揭露对方的矛盾,迫使对方不得不承认错误,从而否定自己原来已经肯定的东西,以求得一般的概念,这种方法当时叫做“辩证法”,苏格拉底是西方最早使用“辩证法”一词的思想家。在与学生讨论中,最初几个问题往往引导出后面的问题。这样,教师要么将学生引导向更高层次的对真理的探索,要么指出学生在回答问题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在推理过程中发生的缺陷。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了的概念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只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于19世纪末在哈佛大学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主要也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这种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 他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
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 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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