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刘艺工(5)
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比较忽视的一个方面。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案例不被视为是法的渊源或者主要渊源,案例远不如成文法典重要。第二,中国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没有权威的案例可供引用。此外,我国法律院校大学生主要是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间录取的,他们在入学的时候,缺乏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较差,如果他们一入学就实行案例教学法,既不现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案例教学法只能够在法律系高年级本科生中和研究生中尝试。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其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案例分析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在美国抗辩制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亦居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平等地就案例共同展开讨论,教师只能以理服人,而不能强迫学生一定服从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积极思考面临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它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均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目前,国内的不少法律院系日益重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不少院系还编写了案例教材,并在教学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八十年代,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美国著名法学教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最近几年,清华大学等法律院系,也开始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国内不少法律院校都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并日益重视案例教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院系会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一席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1. Robert Stevens, 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The University of Carolina Press,1983.
2. Gerald Gall,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Carswell, 1990.
3. Catalog of Harvard Law School, 1998.
4. 张尚仁,《古希腊哲学家的故事》,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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