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李秉勇(13)
1.4 侵占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是一量刑情节,这一情节是与侵占财物数额巨大并列的。所谓量刑 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依赖于整个犯罪事实而存在的,在其适用时也不能离开对整个犯罪事实的综合考察与全面评价。
严重情节既是质与量的统一,又是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具体来说,行为人作案的原因、次数、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之后的态度、退赃情况等,都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侵占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所需与为了生活奢侈就存在较大的区别,后者就存在构成严重情节的可能。再如多次侵占就比偶尔侵占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那么多次侵占的就可构成严重情节。侵占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交出的态 度也可成为构成严重情节的因素。如李某于1990年2月5日在赶集的路上拾到一只黑色手提包,内有人民币7000多元。回家后,李某对闻讯前来的失主王某竟以“天上有落,地上有捡”的观点拒不归还手提包,还用拾到的钱偿还债务,添购电视等物。一直到2000年12月仍是拒不退还【48】。此案 笔者认为就是典型的严重情节。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也可构成严重情节。有同志主张,行为人拾得遗忘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拒不退还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物主自杀、家庭破裂、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等,可依法认定为严重情节【49】 。这种认识是有道理的。
1.5 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所谓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学术界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侵占罪是结果犯,不能否定侵占未遂之构成【50】。有的学者则认为,侵占罪不存在未遂状态【51】。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虽然规定,侵占罪未遂的也要处罚,但学者却认为,在理论上实难想像有未遂犯之状态【52】。
如前所述,新刑法规定侵占罪的成立必须具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节,笔者认为,这一情节的要求使我国刑法所设立的侵占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因为这一情节,确定了侵占罪是一种行为犯,它的成立并不以最终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侵害为条件,如权利人最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得回了自己的财物,但行为人以前拒不退还的行为依然构成侵占罪。王作富教授所举的某甲住某乙房,以自己名义出卖,商谈中被乙发现,王教授认为这种行为是侵占罪未遂。其实,这个案例中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某甲并不存在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情节,某甲擅自出卖乙房只是非法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侵占某乙房产构成侵占罪是有区别的。上述案例中某甲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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