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李秉勇(18)
⑶ 非法物品可以代为保管吗?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之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69】。而其他许多学者认为,此类物品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物【70】。笔者认为对此类物品应结合具体实践具体分析。
笔者理解此处的“非法物品”包括两类物品,一类是违禁品,一类是赃物 。
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的物品。不同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的范围也不同。我国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剧毒物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等)、毒品及麻醉剂、放射物品等。除上述物品外,笔者认为,淫秽物品,如淫药、淫具、淫书、淫画、淫秽影像作品也应属于违禁品的范围。这些违禁品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物。因为我们所说的侵占罪是以行为人对保管物为他人合法所有的明知为前提,它所惩罚的是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物从合法占有到据为已有的故意。对违禁品而言,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藏有,更遑论具备所有权。所以,行为人从接收该物品开始,他对该物的持有就是非法的,不存在产生代为保管的基础。
作为非法物品的赃物,应包括违法或犯罪所得的赃物和用于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如果行为人对他人交付的这类物品的性质是明知的,那么他从接收该物品开始,就构成了对这些赃物的非法占有,根据其案件实际情况依照刑法其他条文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对非法物品并非明知,且拒不退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定性为成立侵占罪。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确,其接收该财物的方法也并非违法,对于代为保管物的所有权性质,其误以为是属于被保管人所有,这属于刑法上的一个认识错误,这个错误并未影响到后来非法占有的恶意。赃物并非无主之物,违法或犯罪所得应退还被害人或收归国有,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所以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71】。
2.2 侵占埋藏物行为
在民法上,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权不能判明之动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埋藏物的特点:①是动产;②是埋藏于他物之中的物;③是所有权不明。
新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他人的埋藏物,笔者理解,主要指行为人明知该埋藏物不归自己所有,至于所有人为谁对于该款的认定并不重要。
侵占埋藏物行为认定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他人埋藏物的发现是出于偶然,即行为人对于 该财物的埋藏并非明知,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行为人事前知道某处有他人的埋藏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去挖掘,其行为的性质就不再是侵占埋藏物,而是盗窃【72】。因为行为人偶然发现埋藏物行为方式合法,不存在侵犯他人所有权的问题,反之如明知他人财物埋藏地而有意识地挖掘,则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侵占他人财物,所使用的方法也是非法将财物转移至自己控制之下,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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