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李秉勇(27)
【62】(日本)草野豹一郎,重油运送船船长の横领罪と窃盗罪(刑事判例研究五,164页), 转引自蔡墩铭主编 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第796页。
【63】也有的学者认为,无因管理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形式之一。见邓
【64】 陈兴良 侵占罪研究 刑事法判解(第2卷),第10页。
【65】 刘志伟 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第78页。
【66】 张炳生 遗失物拾得研究 法律科学,1999(1)第65页。
【67】 郑晓红 误拿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定性探析 人民检察,1999(12),第34—35页。
【68】 梁慧星主编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393—395页。
【69】 吴学斌,魏晓平 析侵占罪行为客体的几个问题 律师世界,1998(6)第41页。
【70】 见 陈兴良 侵占罪研究 刑事法判解(第2卷),第16页;刘志伟 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第82页;赵秉志主编 侵犯财产罪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第320页;李世军 侵占罪浅析 法学评论,1998(6),第119页;孙膺杰,吴振兴 刑事法学大辞典 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第841页。
【71】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违禁物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且在案发前国家也不知该物品的存在,也就不能加以处置。笔者认为,国家不知该物的存在并不能成为否定其具有所有权的理由。其次,国家在法律领域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不能依一般民事主体的内容加以理解。没收就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个途径。上述学者的论述可见齐文远,张克文 对盗窃罪客体要件的再探讨 法商研究,2000(1),第25页;张克文 对盗窃罪保护客体的重新认识 载于单长宗等主编 新刑法研究与适用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第588页。
【72】 可参见丁东狗盗窃他人的隐藏物案 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 1994(3),第55页。
【73】 见王作富 论侵占罪 法学前沿(第1辑),第45页;吴学斌,魏晓平 析侵占罪行为客体的几个问题 律师世界,1998(6)第40页。
【74】 黄祥青 侵占罪适用问题探析 人民司法,2001(1),第47页;类似观点还可见张炳生 遗失物拾得研究 法律科学,1999(1),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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