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李秉勇(9)
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是侵占罪成立的要件,这一故意产生的时间对该罪的成立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这一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后,这一特点也是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如与盗窃罪相比较,虽两罪的行为人最终均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其行为人得到财物的手段是非法的。侵占罪则不同,行为人首次获得他人财物的手段是合法的,只是产生侵占故意后才将原来合法获得的财物非法占有。台湾地区司法机关曾有一判决,认为意图侵占,劝由他人将物交付于已,允代收存,即行携带逃走者,仍成诈欺取财之罪,不得论为侵占。
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是否仅限于行为人自己占有?台湾地区刑法第335条规定侵占的意图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司法判例认为,刑法所称之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内。我国新刑法并未如此明文规定,那么行为人侵占的目的是为第三人所有是否也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仍构成侵占罪。所谓“非法占为已有”,既可以是指对物的单纯的事实上的控制,也可以是包括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39】。行为人侵占持有的他人财物后交第三人,并没有改变其侵占的性质,仍是其非法占为已有后对侵占物的一种处分行为。这还可以从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表现形式是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是这样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未影响其行为性质,我们可以将这种认识借鉴到侵占罪的理解之中,他人占有、使用被侵占的财物,仍是在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将此规定为犯罪才符合新刑法设立侵占罪的目的。当然,此种情况需明确几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将侵占物交他人所有,必须是其个人意志,与其他因素无关;二是他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所规定的那样,仅仅限于私有公司、企业呢【40】?笔者认为,如前所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可视为自然人,对于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及其他性质的企业都应包括在他人范围之内【41】。 1.3.4 犯罪客观要件
所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条件等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它包括的要件有:犯罪的行为、结果、方法、时间、地点以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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