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分担/宋君(4)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但债权人的请求权,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债务人(原合伙人)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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